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村**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家**号)。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安徽省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高邮市水榭华庭**教育培训中心,采用砸门、撬锁等手段,窃得吧台抽屉里的人民币209元。

2、2020年8月4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在高邮市商业步行街**服装店,采用砸门等手段,窃得收银台人民币100元,裤子2条、短袖2件、衬衫1件、白鞋2双、内裤3条、袜子4双,价值人民币724.9元。

3、2020年8月4日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高邮市商业步行街**服装店,采用砸门等手段,窃得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590元,收银台上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被窃衣物及人民币182元已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衣服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步勤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