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8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7月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与2011年9月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原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区联芳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网吧,趁无人之机采用螺丝刀打开电脑主机,盗窃15台电脑主机内的内存条(金士顿DDR3 内存8G)共计15根、电脑CPU1个。得手后将所盗财物通过网络销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250元。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729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