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号,租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平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日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4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7月2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到东营区**餐具清洗服务部被害人周某某办公室内,盗窃钱包一个;次日凌晨3时许,到**餐具清洗服务部厂房内盗窃晨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骆驼牌铅酸电池一块、四芯10平方电缆10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73元。
2.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到东营区**酒水商店,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撬开商店窗户防盗窗进入店内,因害怕被店主认出,未进行盗窃便离开现场。
3.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东营区**床垫加工部门头处,盗窃被害人董某某白色VIVO手机一部,并用被害人董某某的微信骗取丁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将微信零钱500元和骗得的2000元扫码套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11元。
4.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东营区**超市处,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撬开超市卷帘门,盗窃店内香烟一宗,价值人民币5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0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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