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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24日、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镇**村委会南面东西向马路南侧路边,将白某某一辆装载机上的两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680元。

2.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镇**村北京市**产销专业合作社门口外,将罗某甲的一辆厢式货车上的电瓶一块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310元。

3.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村**号东侧,将李某甲一辆黄色工程车上的一台数码相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数码相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30元。

4.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路**号南侧,将石某某一辆货车上的两块电瓶及一辆三轮农用车上的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三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1120元。

5.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号东侧,将刘某甲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

6.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号路边,将刘某乙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

7.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号路边,将刘某丙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

8.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镇**红绿灯路边,将闫某某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560元。

9.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街**号门外,将李某乙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347元。

10.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镇**路**号门口外,将刘某丁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440元。

11.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镇**村**内,将刘某戊一辆东风牌洒水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680元。

12.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街**号外,将杨某某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347元。

13.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街**号门外,将侯某某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220元。

14.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街**号路边,将王某某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160元。

15.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平谷区**乡**街**号南侧,将陈某某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347元。

16.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到怀柔区**镇**村内,将柳某甲两辆三轮农用车上的两块电瓶及柳某乙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三块电瓶的价值为人民币1400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别克牌轿车(京G****8)一辆、车牌(沪C****6)一副、扳手一把、数码相机(白色CASIO)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收据、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价格认证结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罗某甲、李某甲、石某某、闫某某、李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王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柳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某、证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轨迹、现场监控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检察官助理:叶俊丽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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