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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镇道**村**组**号。2011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南昌市注册登记了四家个体工商户和一家公司,分别是:西湖区强锌五金店、西湖区强慧百货店、青山湖区唯强五金店、青山湖区强哥服装店、南昌基于荣秋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其后,被告人张某到银行申请办理了相应的对公账户,并将注册办理成功的五张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微信名为“煌”)使用,后因其他缘由致其未能获得1000元的非法所得。

被告人张某在建设银行罗家集支行开设的西湖区**金店对公账号360501103426********,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冻结。2020年5月15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荣昌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的5张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账户卖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张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之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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