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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3********,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街道**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7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59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通江县诺江镇**中学办公室找其妻子李某甲,发现办公室内没有开灯。张某某从办公室窗外看到一个人与其妻子李某甲站在办公室门后面抱在一起小声说话。张某某进门后打开灯,发现该人是其同事关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一时激愤,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关某某右大腿一刀。随后,张某某给其同事刘某某等人打电话让其把关某某送医治疗,关某某被送至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关某某系右股动脉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准备去投案,在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等物证;2.赔偿协议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淘宝购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张某某系自首。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联兵

潘  玢

2019111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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