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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国故意伤害案)_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市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国,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国与被害人吴某甲、孙某某商量通过配合打麻将的方式到衢州赚钱,所得收益由三人共同分配。同年12月,张某国从四川来到衢州,与吴某甲、孙某某一起住在衢州市柯城区**号**。同年12月11日20时许,张某国来到吴某甲和孙某某住的8201房间,因打麻将所得收益分配问题,三人发生争执。期间,张某国与吴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张某国拿起床上枕头下的一把刀,吴某甲即与其争抢,张某国捅刺到吴某甲胸部等部位,致吴某甲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2.书证:户籍证明、住宿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胡某某、吴某乙、廖某某、程某某、郑某某、严某某、陈某甲、张某丙、方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君

                检察官助理:陈 露

                2020420

附:

    1.被告人张某国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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