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虎在西昌市西客站露天广场看到行人罗某某从本市西客站候车大厅走出来,张某虎上去询问罗某某是否要买手机,称自已有部苹果XSMAX手机,只卖1000元。罗某某说没有钱,微信上只有200元钱。张某虎让罗某某用自己的苹果8pLus手机加200元置换张某虎的苹果XSMAX手机,罗某某同意后,张某虎用苹果XSMAX手机与罗某某的苹果8PLus手机和200元现金进行置换。置换完成后,张某虎将苹果8PLus手机拿给罗某某,叫其删除该手机内的信息,趁机将苹果XSMAX手机拿回。张某虎趁罗某某删除苹果8pLus手机信息时,用事先准备好的苹果XSMAX山寨手机偷换已经置换给罗某某的苹果XSMAX手机,从而盗走罗某某一部苹果XSMAX手机。之后,张某虎将罗某某送上公交车后离开。罗某某在公交车上睡觉醒来后发现与张某虎置换的苹果XSMAX手机实际上是一部苹果XSMAX山寨手机,罗某某觉得被骗立即报警。2020年1月8日公安民警在德昌县将被告人张某虎抓获。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苹果XSMAX手机价格合计人民币47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辩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虎系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克彬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虎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及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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