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良,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乡**村**组,住麻某县**镇**社区**弄**小区**号。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18年9月27日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8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良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良醉酒后,来到麻某县**镇**社区**弄,持一根木棍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摩托车车头打烂,在其准备使用木棍殴打张某某时,被张某某推开。后被告人张某良返回家中携带一把柴刀来到逢爷社区四弄弄口外马路上,将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拦停,并使用柴刀将肖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雨棚砍烂,肖某某随即弃车逃离,张某良持柴刀尾随肖某某至民族中学门口后返回。
被告人张某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肖某某的谅解,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张某某、肖某某的摩托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麻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视频截图、被害人张某某、肖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
3.被害人张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良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良借酒滋事,手持木棒、柴刀无故拦截他人并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张某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军
检察官助理:余奕成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良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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