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尹某某驾车来到五常市,行驶至五常市五常镇**小区时,张某某下车进入该小区。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将**小区**号楼**单元**室房门划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家中的一件黑色貂皮大衣、一件狐狸毛马甲、一条男士腰带、一块男士手表、一条紫金手链盗走,经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4,169元。案发后狐狸毛马甲起出返还被害人。其余赃物被其变卖、扔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狐狸毛马甲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3.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返还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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