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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山西省临县雷家碛乡某某村某某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神木市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律师薛伟,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

被害人张某甲,女,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殁年35岁。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诉讼权利,于同年12月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勘查了犯罪现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8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系情人关系,后因生活琐碎、感情纠纷,张某甲提出分手,张某某不同意,并继续纠缠、威胁张某甲。2019年8月,张某甲到陕西省神木市**小区**区**号楼其母亲高某某家中躲藏,8月23日,张某某也来到神木市,25日在神木市**宾馆与张某甲发生争执并报警。26日13时,张某某来到高某某家中要张某甲一同前去派出所撤案,张某甲不同意,随后张某某用25日张某甲被摔坏的手机在**小区门口小贩处换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再次来到高某某家门前,用刀砸碎房门玻璃、用脚踹门,强行闯入高某某家中,张某甲当即报警并向该小区**号楼北侧跑去,张某某在**号楼**单元楼门口前追上张某甲,右手持菜刀在张某甲右颈部、右肩胛处砍了三刀致张某甲死亡。

张某某杀完人后打电话报警,并待在现场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控制。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系被他人持锐器砍伤右颈部,右侧颈外动静脉完全横断致失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不锈钢菜刀一把;2.聊天记录图片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血迹DNA、尸体检验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7.报警录音、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张某甲的颈部、肩部,导致张某甲右侧颈外动静脉完全横断致失血休克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育

检察官助理:贺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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