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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明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42号 

  被告人张建明,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张建明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区**路**餐厅附近路段,发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小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30元)插着钥匙,遂将该车盗走。被告人张建明因知道小牛电动车有定位功能,在盗窃得手后将车停放在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一路滨海春城小区旁的真功夫店门口,准备待无人寻找后再骑走自用。被害人黎某某于当日11时许发现电动车被盗后,通过电动车定位软件到上述地点找回该车并报警。

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路**号**楼**房抓获被告人张建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被盗电动车照片及指认,被盗电动车购车发票,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刑事谅解书;2.被害人黎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建明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明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建明认罪认罚,结合其累犯情节以及赔偿谅解的情况,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敬杨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建明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

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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