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建安,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楼**室。201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2至3时许,被告人张建安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阳西县**镇**村委会**号被害人张某甲家二楼,并在二楼大厅茶几上的钱包中盗走现金613元,后从一楼大门离开张某甲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张建安的供述;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安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安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建安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1份;
4.换押证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7.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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