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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宇、杨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张建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资中县**镇**街。2007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2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春林,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2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2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味味,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2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宗乔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2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春林、宗乔辉、张建宇、张味味涉嫌贩卖毒品罪、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日凌晨,经被告人张味味介绍,被告人杨某与张味味一同到自贡,找被告人顾春林购买毒品。当日早上,检验样品后,杨某支付顾春林10万元决定购买毒品。顾春林联系被告人张建宇向其买毒品并约定在**公寓楼下交货,通过支付宝转账8万元给张建宇。随后,顾春林与张建宇见面,支付张建宇1.5万元现金且从张建宇处拿到毒品。顾春林将前述毒品带到自己的家中,交予张味味、杨某。杨某决定将毒品藏匿于音响中,邮寄到辽宁。顾春林安排被告人宗乔辉陪同张味味去买音响,宗乔辉、张味味在汇东新区一商店购得一对音响后,返回**公寓。顾春林、宗乔辉、张味味、杨某共同将毒品分别藏匿于两个音响中。宗乔辉按照顾春林的安排,陪同杨某、张味味将藏有毒品的音响在**速递点投递。下午,张味味再转款4万元给顾春林。当晚,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民警在自贡市汇东新区****会所将杨某、张味味抓获,并从杨某的上衣口袋内查获一张订单号为61477845****的**快递单,随后民警在**快递自贡集散点将包裹挡获。经检查,包裹内的两个音响夹藏两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共计972.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2.1%、61.4%。

另查明:2017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顾春林在其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一租住屋内,容留巫某某、赵某某、伍某某同自己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由顾春林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春林、张建宇、杨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天网监控视频、投递点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春林同张味味、宗乔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运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春林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春林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春林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建宇、顾春林、张味味系累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茂常

2018年11月8日

附:

1.各被告人均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手机8部。

4.换押证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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