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1年5月28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3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7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陆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净重6.02克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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