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廷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0********,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都龙镇**村委会**小组**号,住马关县**镇**家园**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有事,而驾驶摩托车来到马关县马白镇**家园小区**幢**单元**室找其前妻项某某,后发现项某某手机上有其他男人赤裸上身的照片,二人为此在**室发生争吵。争吵中,张某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项某某的胸部、颈部连杀三刀,致项某某倒靠在沙发边当场死亡,后张某某于8月29日晚,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马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项某某系锐器刺击左胸部、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裤子、现场提取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熊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杀死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川云
2020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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