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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5********,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2年11月、2014年11月、2018年9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16时许,在重庆市巴南区民主新村村委会旁,被告人张某某看到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快递面包车后备箱未关,且无人照看,遂将车内一价值人民币2980元的快递包裹盗走,同月14日民警在张某某家中查获被盗包裹并将其抓获。快递包裹系货到付款药品,包裹内有6盒临沧牌“复方滇鸡血藤膏”,24盒力胜牌“鹿胎胶囊”。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清单等物证;

2.搜查笔录、辨认监控视频截图、出库单、发货记录、运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古某某、伍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四次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捌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

程序建议书》壹份

4.提讯证壹份

5.情况说明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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