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5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8月28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4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金丽、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冯某某、单某某、丁某某(均已判决)经计议,由被告人张某某与冯某某、单某某冒充婚姻介绍人,介绍丁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订婚、结婚,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诈骗,骗得黄金戒指2枚、订婚礼金人民币18600元、摩托罗拉牌手机1部、黄金手链1根、结婚彩礼人民币96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89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逃避侦查,后于2020年6月10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大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荔荔
检察官助理:朱 敏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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