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镇**村**社**号,住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号。2019年5月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预谋盗窃被害人纳某某停放在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地下车库的一辆庞巴迪X3000四轮沙滩越野车,并在闲鱼网发布以14.3万元出售该车的信息。6月22日,张某某通过闲鱼APP与张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张某自称该车车主,与张某某商议车况、价格及交易时间、方式等。后被告人张某持扳手将被害人纳某某的庞巴迪X3000四轮沙滩越野车主板拆卸,驾驶租赁的车辆携带该主板于2020年7月6日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台吉汽贸有限公司配备钥匙,返回银川后,被告人张某发现所配钥匙无法启动该四轮沙滩越野车,后再次驾驶租赁车辆于2020年7月17日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台吉汽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对钥匙重新进行编码匹配。2020年7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为盗走该沙滩越野车,驾驶租赁的白色汽车将被害人纳某某一辆途锐轿车撞开,随后使用配备的钥匙启动红色沙滩越野车驾驶至贺兰县海吉星物流园,租用苏某某驾驶的宁A****8厢式货车将该四轮沙滩越野车运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土默特左旗奥林匹克体育场附近。准备与张某某交易未果,被告人张某接到家属电话,得知事情已败露,于2020年7月19日3时许将红色沙滩越野车运回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归还被害人纳某某。
经鉴定,被盗庞巴迪X3000四轮沙滩越野车价格为10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0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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