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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9月3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龙津村一民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该民房门锁,入室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手提包内的银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随后逃离现场。逃离途中,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所得银项链、银手镯及作案工具丢弃于附近河边。

2.2020年4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亥由村一民房,通过攀爬翻墙方式,入室盗走被害人池某甲放在家中一楼卧室床上衣服内、枕头布兜里及卧室抽屉内现金共计人民币4900余元,当其走到该民房二楼准备继续盗窃时,被被害人池某甲儿子池某乙发现,随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材料、图侦报告、情况说明、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2.证人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9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英华

检  察  官:蒋  超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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