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庆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庆丰至柳州市柳南区**路**商城**号楼**号门面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其电动车车头下方储物箱内的金色苹果XSmax手机及手机壳内夹着的100元人民币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7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庆丰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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