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 ,初中文化,个体户,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强奸罪于2013年1月4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灌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秋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顺利承接灌云县**镇有关工程及结算工程款,先后3次送给时任**镇党委**汤某某(另案处理)共计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灌云县**街道**小区汤某某家楼下,被告人张某某送给汤某某人民币5万元;
2.2019年春节前一天,在汤某某家属开的**茶社二楼, 被告人张某某送给汤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灌云县**局门前路边, 被告人张某某送给汤某某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郭某某、陆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建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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