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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广丰合同诈骗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张广丰,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住海伦市**镇**豆业院内。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广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10月24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1日、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广丰系海伦市**镇“**豆业”粮点业主,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张广丰以收购粮食为由骗取海伦市海兴镇农户,现导致共计93户农户粮款无法偿还,具体农户姓名及粮款金额如下:李某甲粮款12,106元、刘某甲粮款11,290元、孙某甲粮款34,000元、邱某某粮款16,000元、林某某粮款21,662元、孙某乙粮款25,957元(霍某甲代替报案)、贾某某粮款6,233元、马某某粮款31,720元、王某甲粮款11,000元、朱某某粮款29,000元、代某某粮款26,964元、霍某乙粮款10,610元、王某乙粮款10,937元、王某丙粮款14,000元、张某甲粮款19,879元、徐某甲粮款29,381元(徐某乙代替报案)、刘某乙粮款45,676元、郑某某粮款50,688元、刘某丁粮款11,280元、孙某丙粮款30,000元、赵某甲粮款2,866元、李某乙粮款17,840元、王某丁粮款80,800元、王某戊粮款20,670元、唐某某粮款46,440元、郑某某粮款123,435元、腾某某粮款54,036元、李某丙粮款19,926元、滕某某粮款100,000元、程某某粮款10,000元、李某丁粮款32,345元、刘某戊粮款19,500元、林某甲粮款13,000元、杨某甲粮款107,391元、佟某某粮款46,164元、常某某粮款99,566元(吴某某代替报案)、金某甲粮款36,000元(金某乙代替报案)、张某乙粮款20,092元(尹某某代替报案)、王某乙粮款20,710元(王某庚代替报案)、刘某己粮款60,000元、钟某某粮款19,782元、王某辛粮款61,280元、林某甲粮款52,045元、张某丙粮款25,020元、张某丁粮款8,232元(张某丙代替报案)、张某戊粮款35,058元、陈某某粮款42,420元、张某己粮款27,247元、张某庚粮款33,655元、郝某某粮款4,360元、冯某某粮款41,143元、李某戊粮款78,415元、高某某粮款53,835元、张某辛粮款39,598元、李某己粮款20,728元、曲某甲粮款6,758元(李某庚代替报案)、王某甲粮款28,774元、李某辛粮款19,732元(杨某某代替报案)、徐某丙粮款18,680元(李某壬代替报案)、胡某某粮款52,769元、李某癸粮款33,055元(马某某代替报案)、张某壬粮款14,772元、李某子粮款38,948元(李某丑代替报案)、李某寅粮款10,480元、佟某某粮款7,956元、刘某庚粮款85,000元、郭某某粮款30,000元、崔某某粮款38,925元、柳某甲粮款13,197元、孙某丁粮款53,000元、刘某辛粮款14,527元、于某甲粮款71,240元、李某卯粮款9,700元、柳某乙粮款8,870元、陈某某粮款18,947元、吕某某粮款15,000元、杜某甲粮款152,685元、杜某乙粮款16,855元、杜某丙粮款58,500元、董某某粮款35,000元、于某乙粮款9,792元、王某壬粮款104,640元、邢某某粮款157,800元、陶某甲粮款6,250元(赵某乙代替报案)、陶某乙粮款36,322元(曲某乙)代替报案、张某辛粮款28,600元(姜某某代替报案)、刘某壬粮款21,000元、王某癸粮款8,224元(于某丁代替报案)、孙某戊粮款92,670元、石某某粮款8,985元、刘某癸粮款37,000元、肖某某粮款60,932元、周某某粮款29,500元。 综上,被告人张广丰共骗粮款人民币3,377,067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广丰于2019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豆业被害人一览表、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档案室查阅情况回执,查封通知书、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子、唱某某、李某辰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孙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广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广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广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涛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广丰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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