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回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路**小区**区**幢**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尊峰,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冒充苏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帮助被害人吴某甲承接苏州**有限公司物流业务的事实,以进场费、请客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78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2. 证人吴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范海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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