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8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陆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立“开心一刻”后又通过闲聊建立 “友谊第一”群,下载“全椒麻将”手机APP,通过买“钻”开房间,邀约、组织晋某某、曹某某等十几人,利用“全椒麻将”手机APP,以打全椒麻将方式聚众赌博,以红包兑换分数的方式在群内进行赌资结算,并从中收取3-5元不等房费。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自己本人微信号、闲聊号帮助张某收取每局3-5元不等房费。赌场经营期间张某、陆某某共抽头渔利达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提取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微信、闲聊软件中利用麻将app,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1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陆某某明知张某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仍然帮助其收取赌资,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电话:1835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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