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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8年8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1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桃江县吸毒人员吴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1月6日16时许,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半个海洛因包子,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8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上线“华伢姐”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700元海洛因后,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城际干道“***恰饭”饭店门口将约0.4克海洛因贩卖给吴某某;

2、2020年11月8日9时许,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半个海洛因包子,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8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上线“华伢姐”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700元海洛因后,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城际干道“***恰饭”饭店门口将约0.4克海洛因贩卖给吴某某;

3、2020年11月10日17时许,吴某某为协助民警抓捕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半个海洛因包子,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8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上线“华伢姐”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700元0.44克海洛因后,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城际干道十字路口将海洛因贩卖给吴某某,随即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尿检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海洛因成分定性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两次在桃江县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0月21日12时许,王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购买海洛因,吴某某在桃江县人民医院门口将约0.2克海洛因贩卖给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00元;

2、2020年10月26日10时许,王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购买海洛因,吴某某在桃江县人民医院二楼卫生间将约0.15克海洛因贩卖给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尿检照片、到案经过、立功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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