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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常试,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在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被抓获前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口。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15日被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2月17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寿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本院将本案退回寿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寿宁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6日19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之妻吴某某(现已离婚)与被害人柳某某相约一同到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新区宁和花园的露天舞场跳舞。尾随寻来的张某某见吴某某与柳某某一起坐在舞场旁的椅子上,自认为两人行为暧昧而心怀愤懑,遂冲上前去用拳头殴打柳某某右眼部致受伤流血,接着继续用脚踢打柳某某背部、腿部数下。周围群众见状上前制止并拨打110报警,后张某某逃离现场。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柳某某因外伤致隐匿性巩膜破裂伤、外伤性白内障、眼内积血、视网膜挫裂伤、视网膜脱落等损伤,行晶状体切除、玻璃体切除、硅油填充等手术治疗,右眼视盲目4级,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潜逃外地,于2019年12月17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溪边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叶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函。

6.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平面示意图、拍摄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应利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补充侦查卷1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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