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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帮定、李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张帮定,绰号“阿鸡”,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敲诈勒索于2010年4月被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公安局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包括2019年7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顿头”,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村**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毒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未遂,于2009年9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良煌,绰号“肥仔”,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小区**栋**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7日被韶关市乐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卜宏,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8日被阳江市阳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何卜宏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张帮定伙同李某某、刘良煌、何卜宏、何某甲(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在广州市、佛冈县、英德市等地的道路实施“碰瓷”敲诈勒索。每次实施“碰瓷”敲诈勒索基本是由一人做“车手”驾驶白色奔驰轿车或银色丰田锐志轿车等车辆在道路上寻找作案目标车辆,发现目标后,会以各种方式让目标车辆变道,此时守候在路边的“伤者”会将事先准备好的自行车往目标车辆上撞,制造假交通事故。当目标车辆司机停车查看的时候,“伤者”会假装受伤要求司机赔偿,然后再拿出事先准备好已损坏的苹果手机要求司机赔偿,期间“伤者”会拨打“车手”的电话,由“车手”扮演叔叔要挟司机赔钱“私了”,需要时“伤者”会拨打假“110”(事先将同伙号码存为“110”),由同伙扮演警察声称到场处理会扣押车辆,以此方式敲诈勒索司机钱财。一般“车手”是被告人张帮定或李某某,“伤者”是刘良煌、何卜宏、何某甲。

  1、2019年1月17日凌晨1时20分,被告人张帮定、何卜宏在广州市天河北路华阳街路段,对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制造假交通事故,何卜宏假装倒地受伤耳朵出血(仅有此宗未推自行车和未出示损坏手机),“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30000元(微信支付20000元,现金10000元)。

2、2019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广州市越秀区恒安路段,对被害人廖某甲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6000元(微信支付)。李某某分得5300元,何卜宏分得700元。

3、2019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王山寺附近路段,对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70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1900元,李某某分得2800元,刘良煌分得2300元。 

4、2019年1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在106国道佛冈县路段,对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车辆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35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1550元,李某某分得1000元,刘良煌分得950元。

5、2019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路段,对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60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2100元,李某某分得2100元,刘良煌分得1800元。

6、2019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S357省道附近路段,对被害人廖某乙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5400元(微信支付)。李某某、何卜宏各分得2700元。

7、2019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240国道英德市望埠镇至沙口镇路段,对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挂拖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4788元(微信支付)。李某某分得2688元,何卜宏分得2100元。

8、2019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帮定、刘良煌在240国道英德市连江口镇大堑村路段,对被害人甘龙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4300元(微信支付4000元,现金300元)。张帮定分得2500元,刘良煌分得1800元。

9、2019年3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在106国道佛冈县石角镇诚迳路段,对被害人洪某某驾驶的拖头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4500元(微信支付1500元,现金3000元)。张帮定分得3000元,李某某和刘良煌各分得750元。

10、2019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帮定、刘良煌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王山寺附近路段,对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50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2800元,刘良煌分得2200元。

11、2019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帮定、何某甲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石一村路段,对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52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和何某甲各分得2600元。

12、2019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帮定、何某甲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王山寺附近路段,对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30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和何某甲各分得1500元。

13、2019年3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王山寺附近路段,对被害人王某丙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7000元(微信支付)。李某某分得2600元,何卜宏分得4400元。

14、2019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帮定、刘良煌在355国道清佛公路广州市从化区龙潭下西街路口路段,对被害人祝某某驾驶的小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2100元(微信支付)。

15、2019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在英佛公路佛冈县路段,对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2800元(微信支付2000元,现金800元)。

16、2019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王山寺附近路段,对被害人郑某甲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5000元(微信支付4900元,现金100元)。

当天二宗敲诈勒索,张帮定分得2700元,刘良煌分得2500元,李某某分得1700元。

17、2019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帮定、刘良煌在106国道佛冈县石角镇二七村委象山村路段,对被害人匡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65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3500元,刘良煌分得3000元。

    18、2019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355国道清佛公路一路段,对被害人郑某乙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7000元(微信支付)。李某某分得5000元,何卜宏分得2000元。

19、2019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帮定、刘良煌在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委石一村路口附近路段,对被害人王某丁驾驶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7000元(支付宝支付6000元,现金1000元)。张帮定分得4100元,刘良煌分得2900元。

20、2019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英佛公路佛冈县路段,对被害人李某乙谁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5300元(微信支付5000元,现金300元)。

    21、2019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帮定、刘良煌在240国道英德市连江口镇大堑村路口道路边,对被害人弥某某驾驶的牵引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62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3200元,刘良煌分得3000元。

22、2019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王山寺路段,对被害人李某丙稳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4000元(微信支付3500元,支付宝支付500元)。

23、2019年5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英佛公路王山寺附近路段,对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9100元(微信支付4100元,现金5000元)。

24、2019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清佛公路佛冈县龙山镇学田路段,对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车辆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6000元(微信支付)。

25、2019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帮定、刘良煌在英德市沙口镇石坑村委会附近路段,对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30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1800元,刘良煌分得1200元。

26、2019年5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106国道佛冈县石角镇大庙霞隧道至吉田村委路段,对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4000元(微信支付2500元,现金1500元)。李某某分得2100元,何卜宏分得1900元。

27、2019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在106国道佛冈县路段,对被害人李某丁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25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900元,李某某分得800元,刘良煌分得800元。  

28、2019年6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帮定、刘良煌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委大塘村路口,对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3300元(微信支付3000元,现金300元)。张帮定分得2000元,刘良煌分得1300元。

29、2019年7月2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王山寺附近路段,对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4000元(微信支付)。李某某和何卜宏各分得2000元。

30、2019年7月7日21时50许,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王山寺附近路段,对被害人王某戊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45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1500元,李某某分得1600元,刘良煌分得1400元。

31、2019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在英佛公路佛冈县石角镇王山寺附近路段,对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得人民币6000元(微信支付)。张帮定分得2200元,李某某分得2000元,刘良煌分得1800元。  

综上,被告人张帮定20次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117400元,分得合计39850元;被告人李某某20次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104388元,分得合计35138元;被告人刘良煌17次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79200元,分得合计27700元;被告人何卜宏10次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82588元,分得合计15800元。

2019年7月9日,佛冈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起获作案工具白色奔驰轿车、银色丰田锐志轿车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白色奔驰轿车、银色丰田锐志轿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何卜宏的供述;6.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被害人提供的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何卜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张帮定20次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117400元,被告人李某某20次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104388元,被告人刘良煌17次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79200元,被告人何卜宏10次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82588元,均属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帮定、李某某、刘良煌、何卜宏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策划、分工多次在国道106线佛冈县路段及英佛公路等道路采取“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过往车辆司机的财物,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在交通运输行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因被告人刘良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某、何卜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敲诈勒索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2019年1129

    附:本案卷宗共二十册(证据卷十七册、文书卷一册、补充证据卷一册、录音录像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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