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4********,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街**巷**号**室。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7********,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何某甲事前明知是诈骗行为所得赃款,仍然帮助诈骗人员掩饰诈骗赃款。参与期间,被害人赵某某在2020年4月26日通过环洛号交易平台以卖游戏账号的名义被诈骗18000元,同日被害人燕某某在滕闳拍平台以卖游戏账号的名义被诈骗16800元。
被告人张某、何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何某甲退出赃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钱某某、何某乙、田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何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何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何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 证人名单1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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