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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巨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张巨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张巨某在重庆市潼南区盗窃他人摩托车共两次,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1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2日23时许,张巨某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横街水晶宫附近,将田某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67元;

2.2020年7月13日0时许,张巨某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敦煌街舌尖冒菜附近,将尹某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3元;

2020年7月13日,张巨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二辆被盗车辆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田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巨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鉴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检察官助理:张越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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