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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汤某某等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2日被江西省永修县公安局抓获,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排**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聚众斗殴被马尾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同年6月4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2017年5月15日因赌博被汕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0月15日因聚众斗殴被马尾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同年6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耀宗,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德安县**镇**村**村**号。2015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村**号。200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羁押于江西省永修县看守所,同年6月2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何耀宗、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和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和8月12日先后两次将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斗殴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两次补充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倪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村**别墅**内,以“三公”的方式赌博开设赌场,由黄某丙提供赌博场所,杨某甲、黄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抽水钱”并分配利润,被告人张某某及杨某甲、黄某乙、倪某某、林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参与赌博,每天赌场均有多人参与赌博,赌场每天抽水金额在3千元至2万元不等,该赌场经营了二十余天。被告人张某某还伙同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分别在马尾区**镇**楼内以及废弃**大楼内,以“三公”的方式赌博开设赌场,赌场开设各达三天左右,每天均有多人参赌。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上述三处赌场经营一个月左右,共获利十余万元。

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召集被告人汤某某、易某某到马尾区**镇**村**路**别墅**内、废弃**小学一楼内赌场放高利贷,被告人汤某某、易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获利2万余元,每人另各领取赌场工资5000余元。

2017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郑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带人到其承包的**砂场内强行种树而心怀怨恨,遂打电话指使俞某某(另案处理)召集人员到马尾区**镇**村帮其殴打郑某某,俞某某通过电话通知、当面告知等方式,纠集被告人何某某、何耀宗、卢某某以及吴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分乘三部汽车从福州市晋安区**镇出发,到马尾区**镇**场地与张某某汇合,后被告人张某某带领俞某某、何某某、何耀宗、卢某某等十余人持钢管、砍刀、鱼叉、木棍等工具,到位于马尾区**镇**村**号的被害人郑某某住处院子内,张某某、俞某某、何耀宗、吴某某持钢管等工具进入该院子厨房内,殴打在场的郑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等三人,被告人何某某、卢某某等人持木棍、钢管等工具在厨房外帮忙撑场面,几分钟后,张某某带领俞某某等同伙逃离现场。经鉴定,郑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了3万元给俞某某等人作为报酬。俞某某当晚请所纠集的人员吃夜宵,并将其中的2万余元分给范某某、吴某某、何耀宗、何某某等人作为报酬,每人分得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何耀宗均主动到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江西省永修县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8月10日,被害人郑某某的家人及杨某乙、亓某某均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殴打伤害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杨某乙、亓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同案犯证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俞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易某某、何某某、何耀宗、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中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C341号、第C342号、第C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微伤;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何耀宗、卢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易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从中获利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耀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何耀宗、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奋勇

检 察 员:陈立忠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何耀宗、卢某某、汤某某、易某某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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