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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11年9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武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被告人张某,让张某帮忙其购买50g 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10包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MDMA,俗称“开心粉”),并商量以邮寄茶叶为掩饰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寄送至内蒙古,武某某当日即通过微信转款39500元给张某。张某用武某某微信转账的39500元及自己垫资500元凑够40000元人民币,于2019年5月28日凌晨在雨城区通江路中间路边上用32000元购买50g “K粉”和8000元购买10包开心粉的价格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吴某某(另案处理)购卖50g毒品氯胺酮共计32000元、10包毒品开心粉共计8000元。2019年5 月29日,张某指使其爱人周某某到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一物流快递点向内蒙古的王某某邮寄包裹,该包裹内藏有上述所购毒品。2019年5月29日,成都双流机场公安局将周某某邮寄至内蒙古的包裹挡获,经查包裹内有茶叶两袋,一袋透明塑料自封袋内装疑似“K粉”,“蒙顶甘露”字样的茶叶袋10袋内装疑似毒品。经现场称量,用透明塑料自封袋装的疑似“K粉”净重49. 22克,有“蒙顶甘露”字样的10袋疑似毒品净重15. 29克。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9)404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疑似“K粉”中检出氯胺酮,10袋疑似毒品中均检出MDMA和氯丙嗓。

2019年10月14日13时,雨城区公安分局干警在雨城区**镇**村张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氯胺酮49.22克、MDMA15.2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在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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