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路**号**小区**栋**号,2012年3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14时许,民警在本区大面镇天鹅西湖南路333号世茂城西区4期负1楼地下车库186号车位,挡获被告人张某,经现场搜查在张某身上查获一袋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物(净重3.59克),在其驾驶的川A2****大众途观轿车中间扶手箱处查获两袋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物(净重97.96克),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现金24万9千元人民币。后民警对被告人张某租住的**小区**期**栋**号房间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毒品的黄色固体(净重24.11千克),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状物体14袋(净重3575.63克),在被告人张某租住的**栋**号房间内查获现金13万元人民币,经查上述疑似毒品系被告人张某持有。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色粉末状物体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现场查获的黄色固体检出令氯笨基环戊酮、羟亚胺成分,上述毒品现均保管在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3677.18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锐
2019年4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法律文书随案移送。
4.现场查获的涉案毒品已依法扣押,现均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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