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联村**村。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42257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储备对外销售,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24000元。
2、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乙99532.5元。
3、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从网络下载虚假的口罩质检报告单和口罩现货的视频发给被害人王某某,骗取王某某50000元。
4、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程某某通过中间人王某某向张某购买口罩,转给张某67300元。当日下午程某某直接联系张某再次订购一批口罩,转给张某104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退还程某某151000元。
5、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将口罩销售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虚假证明发给被害人张某乙,骗取张某乙32540元;
6、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谎称对外销售口罩,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34000元。
7、2020年2月7日,被告人人张某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通过隋某某购买口罩的货款62200元。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丽
检察官助理张云浩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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