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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叶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现住樊城区**路。2001年4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张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路**站**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9日,本院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7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叶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张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合计为66.81克,叶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合计为4.49克。2019年6月20日,襄城区公安分局禁毒队根据线索得知被告人叶某某经常在樊城区**路**管理站家属院**楼*单元*楼其居住的家中贩卖毒品。当天下午15时许,禁毒队联合庞公派出所民警到叶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住处查获冰毒一袋3.65克、红色药丸麻古2袋10颗0.84克。叶某某当场供出为其提供毒品的被告人张某。在现场民警的要求下,叶某某主动电话联系张某再次购买毒品,张某答应过一会到叶某某家中送毒品。下午17时左右,张某来到叶某某家中敲门被潜伏在一旁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随身携带的腰包内查获冰毒15袋重38.27克、红色药丸麻古6袋269颗22.54克。经讯问张某、叶某某以及通过其他吸毒人员的证言后,查明2019年5月份、6月10日张某两次在自己住处分别以300元、500元的价格卖给孟某某冰毒0.3克、0.7克,2019年6月19日晚上11时许张某在叶某某住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冰毒5克。另外叶某某在樊城区**路**管理站的家中采用零包贩卖的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为自身赚取生活费用,其中张某某从叶某某处购买两次毒品用于吸食。

另外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7月11诶14时许,襄阳公安局禁毒支队与襄城禁毒队在樊城区前进路丰顺宾馆查获被告人张某,并从张某随身携带的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5袋,褐色粉末1袋,红色药丸53粒。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涉案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张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称重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笔录等;4、毒品检验报告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文书;5、叶某某被现场抓获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叶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另外张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叶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刚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先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联系电话:1777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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