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俊,曾用名张淳,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山东省蓬莱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俊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先后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和泸州市江阳区实施入户盗窃7起,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俊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安置六小区2栋2单元401号,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家中的女式包,将包内几十元现金拿走,其余银行卡等物品被其丢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俊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安置六小区1栋1单元1506号,入户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家中的包,将包内几十元现金拿走,其余银行卡等物品被其丢弃。
3、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俊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安置六小区1栋2单元1305号,入户盗窃被害人姚某某放在家中的一包硬中华烟和九包金圣瑞香烟,后被告人张某俊自己抽吸。
4、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俊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安置六小区2栋2单元1401号,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家中枕头下的皮包,包内有350元现金。
5、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俊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安置六小区4栋2单元307号,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家中衣柜抽屉的一枚铂金戒指和一根铂金项链,后被告人张某俊以1800余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铂金戒指价值1959.78元。
6、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俊窜至泸州市江阳区天瑞尚城小区7栋601号,入户盗窃被害人文某某放在家中衣柜抽屉的1200余元现金。
7、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俊窜至泸州市江阳区领秀新城小区3栋2单元1104号,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家中衣柜抽屉的一根黄金项链,后被告人张某俊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被告人张某俊将上述盗窃所得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20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俊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俊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俊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沛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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