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公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东营市河口区,住东营市东营区**。2011年4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4年7月30日减刑刑满释放。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河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结婚需要彩礼、卖股票需要手续费等事实,隐瞒钱款用途,骗取吴某某76万元。后归还吴某某2000元。
2.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和治友德”保健品公司会员,虚构产品投资分成事实,隐瞒钱款用途,骗取王某某106400元。
3.2019年1月11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年轻女性,虚构本人及母亲生病等事实,隐瞒钱款用途,骗取李某某43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迎春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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