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无业,现住********组。曾因诈骗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8月8日20时55分,酒后驾驶吉A24ML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与北环路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