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无业,现住**县**镇**屯**组。曾因诈骗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8月8日20时55分,酒后驾驶吉A24ML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与北环路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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