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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杨某等3人盗窃,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河南省上蔡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四川省成都市温江****路口一废品收购站。201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上蔡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乡**村**,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2019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4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留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河南省上蔡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乡**村**,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四川省新津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新津县**镇**组,住四川省新津县**镇**组。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杨某、杨留涛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102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杨某、杨留涛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张某驾驶自己的橙色三轮货车,杨某等三人骑电动自行车,分别来到付某某所在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芙蓉大道“成都干细胞营销中心项目幕墙工程”在建工地上,窃取建筑扣件1700余个,装载在张某的三轮货车上后各自离开。经鉴定,上述建筑扣件价值人民币6800元。

当日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等人先后来到该区花都大道东段489号“成都实验外国语学校”附近一空地内,随即与被告人胡某某联系。5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车来到该处,明知上述扣件是被告人张某等人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6100元的价格收购,当日返回其收购站后,将扣件与其余扣件混合堆放。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将所得款项均分后,各自耗用。

2020年7月20日11时许,民警在该区**镇**路口张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将其抓获,同时查获上述三轮货车并依法予以扣押。

2020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同年8月20日,其亲属赔偿付某某所在公司扣件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取得其谅解被告人胡某某。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杨某、杨留涛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杨某、杨留涛亲属各自为其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元共计人民币4650元到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张某、杨某、杨留涛、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杨留涛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杨某、杨留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杨留涛、胡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杨某、杨留涛、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留涛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2020112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杨某、杨留涛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提押证及换押证各3份、光碟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材料27页、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杨某、杨留涛销售被盗扣件所得的人民币4650元(各自1550元)是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的橙色三轮货车是作案工具,均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胡某某被扣押在案的蓝色“OPPO”牌R17型手机1部,未查明供犯罪所用,待案件审结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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