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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9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阿月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1971****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六所镇******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现住四川省德昌县六所镇**村**组。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何某甲、李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何某甲、李某甲经共谋后,于2020年03月7、8、9日在德昌县六所镇永兴村黄家坝组租用何某乙老房屋用扑克牌采取压纵队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03月9日22时许,德昌县公安局五一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李某甲、何某甲和参赌人员刘某某、何某乙、李某乙、杨某某、倪某甲、倪某乙、吴某某、冉某某、钟某某等人,查获赌资14607元,抽头渔利款8800元。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德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赌具、抽头渔利照片等;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刘某某、何某乙、李某乙等十余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李某甲、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图示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何某甲、李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是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住德昌县六所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甲,现住四川省德昌县六所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情况说明1 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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