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天津市东某某**村**号的住处内,趁其熟睡之际,窃得VIVOY93手机一部,后通过“转转”二手交易平台变卖,获赃款人民币480元。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69.33元。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黄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通过登陆上述被盗手机的微信,窃取被害人陈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000元用于购买OPPOA11X手机一部。
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金钥匙房产中介店铺,趁店铺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崔某某的VIVOX23手机一部。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78.67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VIVOX23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凯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1张。
3、随案移送OPPOA11X手机一部,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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