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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尕保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824号

被告人张尕保,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86********,土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青海省西宁市,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尕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尕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尕保与同案人“阿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橘园洲金山生活配套房**区**座**室,由“阿成”用自制钥匙开锁后,被告人张尕保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家中的一部银色乐视手机盗走,后销赃得款2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尕保与“阿成”又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橘园洲金山生活配套房仓山园**栋**单元,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由被告人张尕保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家中的一部香槟金色魅族手机和相册内现金225.6元人民币盗走,同案人“阿成”分得该部手机及现金225.6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尕保于2019年9月5日19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洪湾南路一无名麻将馆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尕保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尕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尕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尕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尕保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尕保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尕保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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