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5********,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衡阳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衡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人介绍与彭某某相亲,彭某某第一次见面后便拒绝了张某某,但张某某仍多次纠缠。2013年6月30日晚,彭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等人在衡阳县西渡镇保安一夜宵摊吃夜宵,张某某打电话骚扰彭某某,贺某某接过电话要张某某到保安来将事情讲清楚。被告人张某某从家里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摩托车座位下,骑摩托车赶到保安,当时在场人员中有人认识张某某,便从中调解。后彭某某乘坐贺某某的小车准备离开时,张某某拦住贺某某的车,不让其离开,贺某某下车与其交涉,张某某从其摩托车座位下拿出携带的菜刀将贺某某背部等部位砍伤,经鉴定,贺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7月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湖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衡阳**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衡阳县烟草局,从事公车驾驶员工作。因张某某驾车多次违反交通规则,且于2014年12月30日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故烟草局将张某某退回红海公司。2014年12月31日,红海公司派人到烟草局,拟为张某某调换岗位,张某某拒绝。2015年1月7日,红海公司催张某某回公司上班,张某某一直不予理睬。2015年1月28日,红海公司发函形式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3月份,张某某找到衡阳县烟草局办公室副主任李某某,告知李某某其曾于2014年12月26日,送刘某某副局长到衡阳市烟草局开会时在一卷烟店品烟时不小心扭伤了脚,要李某某承认其已于1月4日向其汇报过受工伤一事,李某某拒绝后,将其带到办公室主任夏某某的办公室内,夏某某要张某某提供病历等证明,并告知其走正规申报途径。
2015年3月30日、2015年9月21日,张某某两次在衡阳县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右足肌颈膜炎、右足肌腱劳损,2015年10月21日,张某某经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MRI影像检查诊断为右踝跟腱陈旧性损伤可能性大,右踝关节腔少量积液。但因张某某一直未按时走申报程序,导致无法评定其脚受伤为工伤。
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申报工伤为由多次到衡阳县烟草局内吵闹,威胁、辱骂、恐吓烟草局夏某某等多名工作人员,毁坏烟草局内的花瓶,两次在衡阳县烟草局威胁要跳楼自杀,将折叠床开在烟草局门卫室和烟草局局长办公室门前睡觉,强行在烟草局食堂内吃饭,严重扰乱烟草局正常工作秩序。2016年夏天的一天,张某某持美工刀威胁被害人夏某某。2017年2月7日,张某某在烟草局门口堵住夏某某的车,不让夏某某离开,直至警察赶到现场后,夏某某才得以脱身,2017年2月11日(元宵节)凌晨五点,张某某给夏某某发恐吓短信,扬言要杀害夏某某全家,给被害人夏某某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夏某某为躲避张某某滋扰,主动申请调离岗位到乡下扶贫,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被害人夏某某的工作和生活。
因张某某多次就工伤一事上访,索要巨额赔偿,并扬言要在2019年中共十九大期间制造轰动全国惨案,破坏全国政治大局稳定,衡阳县政法委等部门多次组织调解。2018年6月份,衡阳县烟草局、红海公司以人道主义援助名义支付给张某某11万元,张某某才就此罢休。
3.2019年1月10日晚,冯小军、肖高余等人到西渡镇春风西路“阿文便利店”向张某某催讨债务时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对张某某及其女朋友廖芬兰进行殴打。被告人张某某用廖芬兰手机拨打电话报警,衡阳县公安局巡特警110大队民警谭国平带队处警,将肖高余、廖芬兰等人带至城西派出所交由值班民警曾诗能调查,张某某、冯小军在现场趁乱溜走。到城西派出所后,廖芬兰见肖高余一方与曾诗能打招呼,便认为曾诗能会偏袒对方,即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并在张某某授意下趁曾诗能在处理其他纠纷警务时,从派出所偷偷溜走。事后,接警民警电话联系二人,张某某以不相信处警民警为由拒不配合,也不按处警民警意见及时到医院确诊伤情和检查治疗,反而于次日有意拍摄血腥照片发送冯小军微信,谎称廖芬兰当天被打流产,但又怕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先后在2019年1月28日、4月4日向衡阳县公安局信访办反映时避而不谈。衡阳县公安局信访推送城西派出所取证时,张某某又以担心公安机关一旦立案,对方就不肯与其协商处理为由,不肯做报案笔录、伤情法医鉴定,并主动要求公安机关不要立案受案。2019年5月底,廖芬兰真的流产后(原因不明),张某某又急忙于2019年5月30日带廖芬兰到衡阳县妇幼保健院就诊,并在就诊记录中谎称患者是2019年1月份被打致流产,一直伴有下身流血,通过做彩超检查进一步制造被打流产虚假证据。检查后,张某某不顾廖芬兰身体状况,以无钱拒绝配合医院为廖芬兰治疗,且不听廖芬兰劝阻,捏造“廖芬兰被殴打流产、派出所接警不处,是黑社会保护伞”事实,不停向县公安局、县委、政府上访。2019年9月6日,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了冯小军后,张某某又先后到县公安局、县委办、县政法委、县纪委、县信访局缠访闹访,编造因城西派出所未及时作为造成自己店子关门、女朋友被打流产以及关门期间挖塘养鱼、大水走鱼等事情,要求公安机关为其解决经济损失约13、4万元钱,并要求职能部门查处城西派出所民警失职渎职行为。为给县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不断施加压力,张某某先后46次拨打110投诉,并多次在县公安局门口堵门闹事,不按规定进行出入登记,对大门执勤保安进行拉扯、辱骂和人身威胁,手持血腥流产假照向围观群众大肆渲染“黑社会残暴手段,公安机关坐视不理,民警是黑社会保护伞”等抹黑公安机关形象的恶意言论。
2019年12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到城西派出所,以“公安局不作为,其老婆被打流产不处理”为由在所内大吵大闹。民警闻到张某某浑身酒味,可能涉嫌醉酒驾车,便要求交警到现场处置。交警到现场后,张某某拒不配合酒精检测,经多方工作,才在下午16时许到衡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又回到城西派出所继续闹事,一直到当天晚上20时许才离开,导致该所当天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领条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夏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拦截、辱骂、恐吓多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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