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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风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小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93********,蒙古族,小学文化,天津**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小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小风与其朋友梁某甲、梁某乙在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和顺家园小区底商川渝府火锅石锅鱼饭店内就餐、饮酒,期间与同在该处就餐、饮酒的被害人杜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肢体接触,因饭店管理人员现场阻拦,被告人张小风手持空酒瓶至饭店门外向被害人杜某某叫嚣打架,待被害人杜某某走出饭店后,被告人张小风敲碎酒瓶底座,手持破碎酒瓶将被害人杜某某腹部等身体部位捅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杜某某外伤致:胃贯通伤、手术治疗,十二指肠贯通伤、手术治疗,胰腺破裂、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轻度)、腹壁穿透伤、腹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小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碎酒瓶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等7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小风的供述。

6、鉴定意见1份。

7、现场勘验笔录1份、辨认笔录3份。

8、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小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风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小风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3页。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随案移送破碎酒瓶1个(底座已破碎),现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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