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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5********,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江油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5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B2****号轿车,沿江油市长安路英伦庄园往外国语学校方向,行驶至江油职中西门地段时,在非机动车道相继撞倒胡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致胡某某死亡,郑某某、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与胡某某近亲属及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振祥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153页、光盘1张及散件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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