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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8********,汉族,小学肄业,经商,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6时许,在七方镇西水东调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工地孙某某因该工地施工倾倒土方时占到其麦地问题与施工方被告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将孙某某拽倒在地,造成孙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5万元,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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