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35号家乐福超市广渠门店三层员工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等人储物柜内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外币、购物卡等,经鉴定,外币折合人民币价值312.42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被抓获。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银行交易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鉴定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岩
检察官助理 杜兴府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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