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莉),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99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6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小区卖给周某某150元冰毒和150元“麻古”。后周某某微信转账支付300元毒资。
2.2019年9月16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小区卖给周某某200元冰毒,后周某某微信转账支付200元毒资。
3.2019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小区卖给周某某200元冰毒和300元“麻古”,后周某某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21700元价格向他人购买1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将1000颗“麻古”用“好丽友”零食盒子装好放在零食袋中,随后张某某携带毒品联系周某某驾车从武汉出发前往湖北省公某某。当日15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公某某斗湖堤镇孱陵大道与荆江大道交汇时民警将张某某抓获,现场从张某某携带的零食袋中查获疑似毒品“麻古”1000颗,共计93.8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2.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称重、封存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海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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