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昌吉州****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号附*号,住玛纳斯县******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玛纳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玛纳斯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的另一个身份:李战林,男,汉族,19**年*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8********,系玛纳斯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住址:河南省沈丘县*******(号)。
2014年8月25日,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1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玛纳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25日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玛纳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4月8日,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玛纳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毛某没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需要将新BT****号出租车暂时过户到他人名下之机,一方面欺骗徐某说该出租车是毛某因为欠其借款而抵押给自己的,因自己没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而无法过户到自己名下,让毛某将该出租车过户到徐某名下。另一方面,张某某向被害人周某隐瞒了其不是该出租车车主的事实,欺骗周某说由于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而把出租车营运证暂时办在了徐某名下,为获取周某的信任,虚构了其本人是该出租车车主的事实,使周某产生对该出租车所有权的错误认识,误以为该出租车就是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向周某出具了“出租转让”(协议)的字据,该协议约定“车主张某某将新BT****号出租车转让给周某,转让价8万元,首付6万元,60天后交付车辆付清剩余2万元”。周某按照该“出租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张某某支付出租车转让款8万元。到了约定的交付车辆期限,张某某既未向周某交付车辆,也未能给周某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骗取了被害人周某8万元。张某某以向被害人周某出具“出租车转让”(协议)和“借款借据”的形式掩盖其诈骗的事实。
2018年3月24日,张某某虚构了与被害人杨某夫妇共同投资购买采棉机的事实,欺骗杨某夫妇向其支付了购买采棉机的投资款30万元,而后张某某并没有用这笔投资款购买采棉机。张某某为了掩盖其没有用该笔投资款购买采棉机的事实,又欺骗杨某说此款投资在倒卖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扣押车项目。自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10月11日,张某某又分别向杨某虚构了投资昌吉州战鹰特训拓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倒卖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扣押车项目和玛纳斯县新瑞谷商贸有限公司二手物品买卖项目的事实,骗取杨某夫妇的投资款37.3万元。张某某为了掩盖其非法占有这37.3万元投资款目的,又向杨某虚构了这笔款有部分投资在经营玛纳斯县*****有限公司二手物品买卖项目了。
张某某骗取杨某夫妇的67.3万元投资款均未用于约定的投资项目,而是用于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贷和放贷款挣取利息差额。2019年1月,杨某向其索要投资款时,张某某为了掩盖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杨某投资款的诈骗事实,向杨某出具了一份67.3万元的“借款借据”,把“借款借据”的时间写为了“2018年3月2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承忠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玛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812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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