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6********,汉族,文盲,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8日12时,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云溪生态公园天桥下,将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盗走。
(二)2019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广州体育馆与云溪生态公园人行天桥之间的空地,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盗走。
(三)2019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广州体育馆5号门门口,将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盗走。
(四)2019年8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云溪生态公园停车场,将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盗走。
(五)2019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白云山风景区摩云路入口处,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六)2019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白云山风景区摩云路入口处,将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盗走。
(七)2019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广州体育馆首层家和酒家门口处,将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依兰公主牌电动车1辆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戴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十八张。
3、缴获的人民币12元,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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